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1年股東常會事宜。 (召開方式:視訊輔助股東會)
2022-03-29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5/27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125號2樓(松山金融大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110年度決算表冊審查及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報告。

 (3)本公司110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本公司110年度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5)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暨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正報告。

 (6)本公司募集111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

 (7)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者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0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2)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案。(新增)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

(4)因應策略發展及營運成長,本公司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新增)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3/2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5/2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111年03月22日起至111年04月01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受理股東以書面方式提出之提案,凡提案之股東務須於111年04月01日下午5時前送達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受理提案處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42樓(新光金控董事會秘書)。

 (2)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亦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3)本次股東常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11年04月27日至

  111年05月24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e票通」網頁,依相關說明投票。【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

 (4)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

  (111/03/29~111/05/27) 停止受理轉換。

 (5)視訊輔助股東會召開時間:111年05月27日09時00分

 (6)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2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等相關規定辦理。

 ii.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問答集及操作說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 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page/show/402897967d841dba017e8eea7fc5009c。)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1年04月27日起,至遲於股東會二日前(111/05/24前),於集保公司股東e票通平台(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index.html。)辦理註冊及登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應填寫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書,並於111年04月27日起至111年5月24日(股東會前三日)下午四時前,送達元富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辦理登記,並於股東會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 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v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viii.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x.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且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未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定額,致使會議無法續行時,本公司訂於111年05月30日09時00分於(臺北市南京東路5段125號2樓)延期或續行集會,列載於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不再重新寄發開會通知。

 x.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xi.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