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李麗秋董事、何湯雄董事、何采容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李麗秋董事: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 (2)何湯雄董事: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法人代表人 (3)何采容董事: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特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424,663,73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67,002,067權), 佔出席總權數99.00%;反對權數48,60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48,609權); 棄權權數4,224,987權;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