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9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007-08-29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9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薪資、年資、考核等因素,經總經理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四)任一符合資格之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3.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參仟單位。
4.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壹仟股。
5.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參佰萬股。
公司聯絡人:
發言人 譚振寰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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