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0/05/18
2.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依100年股東常會決議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原辦法修訂於97年9月3日。
3.因應措施: 修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六條內文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修訂後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一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經100/5/18股東常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每股轉讓價格為新台幣29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