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
為監督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本公司於108年6月25日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立審計委員會。已於111年6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獨立董事胡秋江先生、陳玟妤小姐、余明長先生及蔡裕平先生等4人,擔任本公司第二屆審計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自董事會決議委任之日起至本屆董事任期屆滿之日止(即114年6月20日)。
職權事項:
本委員會將依據董事會核定之『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執行職權:
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屆委員任期:111年6月21日至114年6月20日,截至112年12月26日,已開會9次,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應出席次數(A)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B/A) |
獨立董事(召集人) |
胡秋江 |
9 |
9 |
0 |
100 |
獨立董事 |
陳玟妤 |
9 |
9 |
0 |
100 |
獨立董事 |
余明長 |
9 |
9 |
0 |
100 |
獨立董事 |
蔡裕平 |
9 |
8 |
1 |
88.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