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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DOM HOLDINGS LIMITED
金達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528
)
股东提名董事人选的程序
(经修订及从 2014 年8 月22 日生效)
如果公司一名拥有適當資格出席並于有關董事任命/選舉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股东(“股东”)打算提名非股东本人的人员来参选公司董事(“董事”),股东必须存放一份书面通知(“通知”)于公司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或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收件人为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
通知必须清楚地载明股东名字和他/她/他们持有公司的股份,打算为选举董事提名的人选的全名,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要求的此人的简历信息,并且由相关的股东签字(而非所提名的人选)。通知也必须附有所提名参选的人签署的关于他/她同意担任董事(如当选)的同意函(“同意函”)。
通知及同意函应根据上述程序于公司派发,通知及同意函应至少于选举董事的相关股东大会通知當天开始之 7 天并在不迟于公司该等股东大会日期前 7 天内之期間交存到公司。
公司将会检查通知及同意函并将由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股东的身份及股份数目。如通知及同意函为恰当及妥当时,公司秘书将请求公司的董事会将决议包括在提议该人选参选董事的股东大会的议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