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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訊息

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三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4-11-04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1/04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五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人於此期
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本公司有
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購股數限制: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
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或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
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惟若違反競業禁止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
@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百分
之五十之認股權利。除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當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
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
遞延至復職時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
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
薪資格者,其認股權行使權利比照離職程序辦理。
6.調職
如認股權人經公司核定轉任至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義之子公司
或其他關係企業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得延續
,並比照原有之規定辦理。如認股權人依本公司指派而轉任至
其他被投資公司時,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
響。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進行
調整時,授權董事長得依實際狀況或個人貢獻個別訂定或調整
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採無實體發行)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包括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每
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註: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
庫藏股(如適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
額為零。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
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
整。
(4).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
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
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換發新股票
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
數)
註:若減資非未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
金額為零。
(三)本認股權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
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
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
款額),應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
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
依本項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時,如須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
募有價證券定價日(1)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
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2)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兩者價格較高者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ㄧ點五者,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 1-發放普通股現
金股利/每股時價)
註: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
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認股權
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
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
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逾期未
繳納者,視為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
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須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
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除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之認股權
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於五個營業日
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並將其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
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認股權人如未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該
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失其效力,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
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五)本公司將依照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於每季結
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
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除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所交付予
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前之
期間;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
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
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3.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
5.其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除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於其餘期間內,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
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關
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
終止,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衝突者,
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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