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董事」)欣然提呈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企業管治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致力經有效的渠道披露資料,從而提高企業透明度,提升本集團企業管治標准。董事會相信良好的企業管治有利於維系與其雇員、經營伙伴、股東及投資者的緊密及信任關系。
本公司采用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企業管治守則(版本日期: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守則」)之守則條文(「守則條文」)所編制之企業管治守則作為本公司企業管治指引,並已在適用情況下采取符合守則的措施。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報告所用詞匯應與上市規則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企業管治常規
除以下情況外,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個年度內一直遵守守則條文:
根據守則條文第F.1.1 條,公司秘書應是本公司的雇員,及對本公司的日常事務有所認識。
曹依萍女士(「曹女士」)已獲委任為公司秘書(「公司秘書」),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彼現任本公司香港法律顧問的合伙人。
本公司已指派一名高級管理層,本公司法律部門總監馮玉俠女士作為曹女士的聯絡人。曹女士為香港執業律師及了解上市規則。就上市發行人的公司秘書而言,彼之資格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此外,聯絡人於有需要時將即時送交有關本集團表現、財務狀況及其他主要發展及事務的資料予曹女士。在現時機制下,曹女士可即時掌握本集團的發展而不會出現大幅延誤,而彼亦擁有專業知識及經驗,因此,董事會有信心曹女士擔任公司秘書有利於本集團遵守相關董事會程序、以及適用法律、規則及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