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董事”)欣然提呈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企业管治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致力经有效的渠道披露资料,从而提高企业透明度,提升本集团企业管治标准。董事会相信良好的企业管治有利于维系与其雇员、经营伙伴、股东及投资者的紧密及信任关系。
本公司采用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重组为附录C1)所载最新企业管制守则(「守则」)之守则条文(「守则条文」)所编制之企业管制守则作为本公司企业管制指引,并已在适用情况下采取符合守则的措施。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报告所用词汇应与上市规则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企业管治常规
除以下情况外,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整个年度内一直遵守守则条文:
根据守则条文C.2.1,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
于二零二三年,韦俊贤先生身兼主席及首席执行官两职。董事会认为,此结构将无损董事会及本公司管理层权力及职权的平衡,董事会现时由两名执行董事(包括韦俊贤先生)、五名非执行董事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组成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且彼等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有关本公司运作事宜以提供足够的制约并保障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此外,于考虑韦俊贤先生之过往经验后,董事会相信,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由韦俊贤先生一人同时兼任,有利于促进本 团业务策略的执行及营运效率的提高。因此,上述偏离属适宜且于现阶段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
根据守则条文第C.6.1条,公司秘书应是本公司的雇员,及对本公司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
曹依萍女士(“曹女士”)已获委任为公司秘书(“公司秘书”),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彼现任本公司香港法律顾问的合伙人。
本公司已指派一名高级管理层,本公司法律部门总监冯玉侠女士作为曹女士的联络人。曹女士为香港执业律师及了解上市规则。就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秘书而言,彼之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外,联络人于有需要时将即时送交有关本集团表现、财务状况及其他主要发展及事务的资料予曹女士。在现时机制下,曹女士可即时掌握本集团的发展而不会出现大幅延误,而彼亦拥有专业知识及经验,因此,董事会有信心曹女士担任公司秘书有利于本集团遵守相关董事会程序、以及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 |